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聲字第11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吳吉元
上列抗告人與 董國全 間因105年度屏聲字第11號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