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4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金美玲 即 金純伃 發支付
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