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50,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1元,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38,625元外,尚應補繳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