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0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複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反訴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則裁定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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