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02號聲請人 虞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虞嘉駿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75,0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12,750,179元×原告應繼分1/2=6,375,09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庭榮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92.681/2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2萬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560,800元(計算式:120,000×92.68㎡×1/2=5,560,800,元以下四捨五入)5,560,800元2彰化銀行59元參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59元3國泰銀行1,985元1,985元4華泰銀行423元423元5郵局1,624,179元1,624,179元6玉山銀行19元19元7台新銀行20元20元8台新銀行1,004元1,004元9富邦銀行2,904元2,904元10中國信託銀行962元962元11中國信託銀行91元91元12新莊區農會745元745元13力碩資訊有限公司5,529,500元5,527,500元1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30股22,791元15吉尼斯行銷有限公司1000股0元16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598股6,637元17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1600股0元18益華股份有限公司661股0元19悠遊卡公司60元60元合計12,750,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