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仲民選任辯護人傅雲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仲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張仲民因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起予以羈押,並延長羈押1次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
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嗣後被告入監服刑,而於112年3月3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該假釋又遭撤銷,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而於113年2月20日起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4月,被告並於同日入監服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準此,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2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法官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