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21號
原告 邱文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素瑜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1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1,000元,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40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僅繳納3,420元,尚欠9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9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