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
原告 黃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振忠 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
原告 黃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振忠 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