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

原告 黃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振忠 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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