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陳王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凱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