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創大纖維有限公司
之3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實體方面第一項關於「除清償500,000元本金外,餘款均未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除清償400,000元本金外,餘款均未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