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704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
被告 鍾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445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及自8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加計起息日前已核算但未受償之利息合計117,896元及違約金23,119元,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是依其訴之聲明內容,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7,460元(即76,445元+117,896元+23,119元),已逾10萬元,則本件顯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兩造復未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