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審訊時,已完全配合,並無串證、煙滅證據之虞,且聲請人家中無人照料,聲請人於監所中已考取行政院技術士之照,可回歸社會,貢獻一己之力,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茲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所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亦與前開羈押原因無涉,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