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芳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洲 被上訴人 蔡千金 訴訟代理人 蔡麗惠
許儱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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