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均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零捌仟柒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