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91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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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9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9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3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