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劉緒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日
        書記官陳君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