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9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0,8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
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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