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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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30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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