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聲請人 劉星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志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本案係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原繳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應予退回)。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