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86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柏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事項欄之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之計息及違約金計收部分與事實及理由欄暨所附契約內容未盡相符,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