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銘 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未提出回執,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之意旨)。
二、債務人 吳銘鏥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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