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美玲 等人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
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甚明。又分割共有物之調解應由全體共有人協議為之,
是於調解程序中,如有部分共有人有前述應為公示送達之情
形,其調解顯然無從進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代位債務人翁美玲與相對人 翁萬枝 等人就其
等所公同共有之新北市○○區鄉○○段鄉○○○段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為分割協議之調解。然查,本件
相對人中翁萬枝籍設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有卷附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
示送達之情形,依上開說明,顯然無法進行調解,應逕予駁
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