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 昱債務人 陳新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891元│93年9月15日起至│19.71%│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149,573元│93年2月10日起至│18.25%│無│無││││93年3月9日止││││││├──────────┼──────┤│││││93年3月10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起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