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羅雅芬 被告 林銘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