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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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7月8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6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蕭朝寶 │台北縣瑞芳地區農│95年5日31日│9,345元│FA0000000│││││會│││││├──┼───────┼────────┼──────┼─────┼──────┼──┤│002│義欣食品有限公│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6月3日│40,765元│RS0000000││││司│二信用合作社暖暖││││││││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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