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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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必鈞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必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必鈞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
2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5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8月,於102年11月19日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復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自102年8月20日起算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1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裁定書影本、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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