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唐藹玲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丙○○、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零四十七萬五千一百九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十萬四千二百二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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