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租界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遜全
陳妙光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承租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