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963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99年6月9日之裁定撤銷。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識新象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後,尚欠1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