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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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85號抗告人 林宏曄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林宏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7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69號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何俏美法官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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