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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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宥翔 (原名 王坤寶 )、 王杉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王宥翔(原名王坤寶)之請求依據。(狀附合約書借款人係國騰電子「蘇州」有限公司,非王宥翔(原名王坤寶)個人)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