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沛綾 債務人 林姿吟 (原名 林淑茹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225元,及其中本金28,606元部分,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