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56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建豪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9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8年10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