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嘉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嘉文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嘉文因犯如附表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附表:受刑人鍾嘉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共3罪)│(共3罪)│(共4罪)│├────────┼──────────┼──────────┼──────────┤│犯罪日期│107.01.03、107.01.14│107.01.06、107.01.16│107.01.06、107.01.12│││107.01.15│107.01.17│107.01.15、107.01.1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實││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審├──────┼──────────┼──────────┼──────────┤││判決日期│108.03.27│108.03.27│108.03.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決││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108.04.19│108.04.19│108.04.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5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10月│││(共3罪)│(共3罪)│(共16罪)│├────────┼──────────┼──────────┼──────────┤│犯罪日期│106.12.12-106.12.25│107.01.02-107.01.04│106.12.29-107.01.17│││106.12.28-107.01.09│106.12.24-107.01.12││││106.12.28-107.01.15│107.01.04-107.01.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實││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審├──────┼──────────┼──────────┼──────────┤││判決日期│108.03.27│108.03.27│108.03.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決││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108.04.19│108.04.19│108.04.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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