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夏發堯 被上訴人即被告幸福華城X、Y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7日110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無上訴人夏發堯之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法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