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83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8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明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第22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魏明政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及注射用水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魏明政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0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9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8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詎仍不知警惕,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3月20日下午
2時3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
3月20日下午2時3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3月20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門口,無償向年籍不詳之綽號「胖子」成年男子(其所涉轉讓毒品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取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06公克,含包裝袋1只)而持有之,旋於同日中午12時55分許,魏明政欲自該處離開之際,因警方於該處偵辦另案 吳進添 等人販賣毒品案件,認為其形跡可疑而加以攔查,魏明政遂主動交付其所取得之上開海洛因1包、其所有預備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及注射用水各1支供警查扣。復經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年10月13日上午
8時4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5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
1次。嗣於105年10月13日上午8時許,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分別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魏明政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見106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卷宗:警卷第1至5頁、偵卷第6至7頁、本院卷第26至27頁、第39頁;106年度審訴字第845號卷宗:偵卷第27頁、本院卷第23至24頁、第36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七分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冊(尿液代碼:L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0)、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10月22日管檢字第0960010729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卷宗:警卷第20頁、偵卷第34頁、警卷第14至16頁、第18頁;106年度審訴字第845號卷宗:警卷第13至14頁、偵卷第28頁),復有白色粉末1包、注射針筒及注射用水各1支扣案可佐。而該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有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0.00
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5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0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
106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卷宗:偵卷第29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被告於各次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100、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61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於102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3年2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於警詢時曾供稱其就事實欄一、㈠所施用及持有海洛因之來源為綽號「 添哥 」、「胖子」等人,並供出足資辨別「添哥」、「胖子」之特徵資料以利警方查緝,並因而查獲「添哥」即吳進添、「胖子」即 朱原陞 涉嫌轉讓毒品案件一節,有被告之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20日雄檢 欽翔 106毒偵1155字第47580號函各1份附卷足參(見106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卷宗:警卷第3頁、第6頁、本院卷第21頁),堪認被告如事實欄一、㈠之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酌就此部分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至被告雖另辯稱其亦曾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向員警 王贊庸 供出毒品來源為 王瑞欽 等語,惟經本院函詢結果,被告並未向王贊庸舉報王瑞欽涉嫌販賣毒品且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674459
20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自難認被告已符合前揭減刑要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徒刑執行後,仍未能戒斷毒癮,再為本件施用及持有毒品犯行,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無法擺脫毒品,應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化之功能,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及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所犯係自傷行為,尚未害及他人,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網路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分別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前開犯罪情節,就被告所犯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及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檢出含有海洛因之成分,已如上述,足認上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注射針筒及注射用水各
1支,均係被告所有,預備供其施用前揭持有之海洛因所用之物,此經被告自承在卷(見106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卷宗:警卷第2至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