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1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宛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13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5月30日下午3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玖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歷史帳單彙總查
詢表及歸戶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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