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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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告迪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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