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及視為減刑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96年2月15日假釋出監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為假釋中之人犯,依法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聲請就其視為已減得之刑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