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