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簡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羿(原名王信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有關「王信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信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被告姓名,顯然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