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66號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上訴人 高貴玉
李文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74,3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3,29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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