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林庭宇 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麗鳯黃錫文 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4,8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若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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