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黃忠豪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對相對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且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7031號強執執行事件,如經執
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上
揭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雖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
對相對人固曾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桃
簡字第940號事件審理,惟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30
日以判決駁回其訴,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01年
度司執字第57031號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