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黃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悅芳 、 林照福 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