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57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