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侵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侵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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