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一具保人廖宏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王宏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法官黃傅偉法官郭惠玲」,應更正為「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法官郭惠玲法官黃傅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之「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法官黃傅偉法官郭惠玲」之部分,對照該裁定原本之記載,可知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為「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法官郭惠玲法官黃傅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郭惠玲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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