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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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富祺
黃聖豪
7之9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震宇 、 黃麗銀 、 黃建豪 、臻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黃聖豪部分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就上訴人黃富祺部分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惟上訴人黃富祺就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零貳拾貳元與上訴人黃聖豪負連帶責任,故上訴人黃聖豪、黃富祺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上訴人黃富祺應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