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富生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法定代理人 楊明豊 相對人即債務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章世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肆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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